缅甸土地改革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1页(468字)
缅甸1953年《土地国有法》第7条规定:(1)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下,除国家所需要的土地外,必须将国家按第5条收回的土地按本法制定的条例所规定的优先照顾次序,和按以下数额分配给以下农民:没有获得免收权的农民,每户应分配一犁地;如该家庭内从事农业的成年人超过4人,每超过一人可分得该家庭一犁地的1/4。获得免收权的农民家庭,其应获免收权的土地不足本条规定的一犁地,则分配到一犁地。(2)无论第(1)款作何规定,总统或总统为此事而指定的权力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示农民组织,按本法制定的条例,将第(1)款所指的土地以及国家根据需要利用的可耕荒地进行分配。(3)无论第(1)、(2)款作何规定,总统如有某种自己认为充分的理由而不能将收回的土地进行分配时,可以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地。第8条规定,每个农民家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该家庭的一位家长:(1)必须按照第3条款规定从事农业生产。(2)必须明文保证将按总统或总统为此事而指定的权力机构的指示,参加农民组织。(3)必须是联邦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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