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改革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1页(448字)

越南1953年《土地改革法》第21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情况外,已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财产一律分配给农民,包括:(1)土地、耕、农具和其他财产;(2)种植果树、茶树、桐树、葵树、漆树、蓖麻……等的坡地和园地。如分配后有害于生产者的则不分。对不分配的,可由政府机关管理或由政府机关交给原主管理。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土地,财产不得分配:(1)使用机器耕作的土地,咖啡园、橡胶园或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使用先进技术种植的果园,实验农场,海边针叶林地等。(2)大山林、矿山、大湖泊、河流、水利工程,堤坝、铁路和公路旁沿线的土地,属于各城市、市镇的土地,用于公益事业等的土地。(3)历史上有名或有文化价值的古迹、庙宇,政治文化书籍材料等,以及义地陵墓……等。上述土地,房屋和财产属国家所有,是人民的共同财富,由政权机关管理。第23条规定,在分配时,各乡应留出一部分土地,其用途如下:接收伤兵回乡居住;以备今后分给那些远出归来者;修建机关、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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