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6页(233字)

叙利亚1958年9月27日《土地改革法》第1条规定:(1)任何个人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得超过如下标准:水浇地和果林地;80公顷;旱地:300公顷。拥有两种土地者按此标准折算合计。土地拥有量超过标准者在其超额土地被收回时有权选择自己愿意保留的土地。(2)水浇地的含义是:可自流灌溉的土地或可以提取地下水、泉水、河水灌溉的土地。本法中所指的水浇地,必须在夏季有固定的水源进行灌溉,每公顷土地的进水量不应小于0.5公升/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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