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再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5页(217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11条规定,可以用于再分配的土地包括:被国家收回的土地;纯属国有的土地;最高机构认为适宜作分配或回收土地补充用地的任何地方的无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标准是:根据土质情况,自流灌溉或人工灌溉的水浇地:每户农民不少于30杜诺亩,不多于60杜诺亩;旱地:每户农民不少于60杜诺亩,不多于120杜诺亩。最高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发放情况按低于下降的标准发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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