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国外公民分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8页(395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42条规定:(1)居住国外的罗马尼亚公民以及已重新取得罗马尼亚国籍的原罗马尼亚公民,假如在本国定居的话,可经申请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2)第1款规定的人没有申请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或重新获得所有权,可向农村开发和安置署申请,由该署向他们出租、转让使用权和出卖土地。第47款的规定:(1)没有罗马尼亚国籍和在罗马尼亚无住所的自然人,以及不属于罗马尼亚国籍和总部不在罗马尼亚的法人,不能按照活人之间的文件获得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2)上款规定的人,若通过继承遗产获得土地所有权,必须从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法令规定,无偿地将土地收归国有,并由农村开发和安置署管理。(3)第1款规定的人,若在本法生效前获得土地所有权,则必须从获得土地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法令规定,将土地无偿地收归国有,并由农村开发和安置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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