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林业用地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8页(287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41条规定:(1)属自然人所有的林带植被、森林、水边植物、灌木丛、林间牧场,并由于某些特殊规定变为国家财产的土地,根据申请,将归还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其面积同转成国家财产的面积相当,但不得超过1公顷。(2)分配出去的土地面积上有林业建筑物或设施,或者正处于砍伐期及保护阶段,将以同等的条件补给另外的土地面积。(3)根据第1款规定分配的土地和根据本法重新确认所有权土地,折合成耕地,每户不得超过10公顷。(4)第1款规定的土地可根据法律,用于森林经营和开发。这些土地可从边远地区森林边缘地带提供。
上一篇:罗马尼亚教区土地分配立法
下一篇:罗马尼亚国外公民分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