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改革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8页(514字)

保加利亚1946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33条规定,通过土地分配扩大小农经济或按法律规定面积组成新的经营单位,如按此方法建立土地获得者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的劳动农场等。第34条规定,所有以农业或农业各种经营为生并且无地或其拥有土地数量少于该居民点的平均水平的农户都有权分得土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可无偿地永久使用从国家土地资产得到的土地。为根据以上规定分得的土地所交的款项不再退还。分配给合作组织修建畜牧场的土地,按划入国家土地资产时的估价付款。无偿和不按具体人头分配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艺师和领导人使用的土地,其数量不超过本居民点的中等农民的水平,以便他们用以加入工作所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35条规定,中等劳动农户的土地面积由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参照经济区的情况、土地资产的土地质量及该居民点的中等农户的面积的情况加以确定。第36条规定,中等个体劳动农户的面积确定为50狄卡尔以内,但在多勃里、巴尔契克、都罗夫、格涅拉托舍沃、德尔文地区为80狄卡尔以内。被分配土地的人员所得土地,包括私有土地及已经或即将从遗产和陪嫁获得的土地加在一起,不得超过对该居民点中等农户规定的土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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