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继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4页(336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04条规定,如果某家庭农业单位的所有主去世,田产可由死者遗嘱中指定的接班人接继,只要他直接耕种这块田产。如果死者无遗嘱,可由继承者们指定田产所有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负责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继承人中间选定该田产的主人。第105条规定,没有当选为田产所有主的继承人,将按相应的继承金额同田产主分享信贷权。秘鲁农牧业开发银行将确立一种制度,使得田产主能为偿还分配中产生的债务提供资金。第106条规定,如果没有合适的继承人选作家庭农业单位的主人;或者虽有合适的继承人选,但他们不准备开发这一地块;或者在1年的期限内,没有向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报到,该局将根据本法令第87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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