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取得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4页(336字)

关于由政府取得的农地地价补偿的规定。韩国《农地改革法》规定了由政府所有和由政府收买的农地范围,以及不得收买的农地范围。规定:对政府收买的农地地价评定,由各地农地委员会议决。主要以当地标准中级农地、平年主产作物产量及该土地租赁价格对比,定出当地共同倍率,再据此定出同地区内各地号的补偿额。该法规定,被政府收买农地的偿还方法,是由政府发给被补偿者或其选定的代表者地价证券,将该地价证券用于企业资金时,政府予以融资保证。收买农地所设定的担保权及其他债务,在收买农地的同时由政府收受,在补偿额限度之内的,依地价证券方法偿还给债权者。对于农地被收买的地主,可依其希望、能力及其他,由政府斡旋,使其优先参与有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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