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6页(226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9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被国家收回土地的人,有权领取赔偿费,赔偿金以一个农业年度的土地租金或土地所有人所得土地收益份额的10倍累计3年计算。赔偿金额由各省的初级委员会负责确定,委员会由司法部一名法官、农业部一名农业工程师、公共工程部一名市政工程师组成,并经土改部长批准。本条中述及的土地所有者所得份额,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超过1958年关于农业生产关系的第134号法令所限定的比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