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5页(366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6条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的人有权得到其被收回土地的赔偿,但对于经过公证的土地及有包办权的土地,政府要扣留一定比例的金额。除上述赔偿外,土地所有者在其被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树木和政府认为应该收回的,如农用水泵、各种农业机械劳动工具等,都可以得到赔偿。第7条规定,上述条款中赔偿金额的确定由估价委员会负责,估价委员会的组成由农业部长决定,农业部长经与司法部长协商从公证部门任命一名法官为委员会主席、一名官员为委员会成员;经与财政部长协商任命一名负责地产的官员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还包括一名助理级以上的专职农业官员。最高机构将发布指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固定建筑、果树和政府认为应该收回的诸如农用水泵,各种农业机械劳动工具等的估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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