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地产归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6页(321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93条规定,在同意进行土地、森林或水源的归还时,只保留下列地产:(1)根据1856年6月25日法律而进行的土地分配中得到的土地和水域;(2)地产主或土地占有者50公顷以内的土地,只要是在根据申请日期和有效的法律规定而最初通知他们开始办理手续之前已经以他们本人的名义拥有支配权达10年以上者;(3)在作出有关决定时正用于居民点家庭用水需要的水域;(4)已分配给某村社或新居民点的土地和水域;(5)用于公用事业的水域。第194条规定,在设计有关的平面图时,属于上一条第2款情况的人有权在其占有的土地范围内选择可予保留的50公顷土地的位置,这块土地应是一个完整的地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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