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债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7页(405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76条规定,银行经财政部提议,同国家经济发展署和金融委员会协商,并取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后,将发行公债、债券、附属担保券和其他负债证券。第77条规定,银行将不时地发行相当数量的优先股票,以便按照本法典规定向土地所有者付款,或者在财产出售者选择接受这种支付办法时购置产业。第78条规定,如果发生银行无法支付它所发行的公债、债券和其他证券,将由政府建立的特别保证金以固定数额支付。为了保证银行的证券,制定符合本条的规定,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继承公债、债券和其他证券持有者的一切权利。第84条规定,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土地银行的所有普通股的投票权利将属于菲律宾总统或者被指定的银行董事会的任何当然成员。第85条规定,持有两券的人可以用作下列用途:(1)支付从政府购买的农田或不动产;(2)支付购买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股票或财产;(3)支付货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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