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债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8页(338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10条规定:(1)国家以债券的形式偿付土地赔偿金。债券在40年内还清,年息1.5%,债券的兑换、使用仅限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公民。在叙利亚地区,债券的最初持有者以及他们的继承人可以用债券购买土地,交纳农业税和遗产税。债券偿还的时间、条件和债券流通的办法等将由共和国总统发布命令确定。(2)依照上条规定计算的赔偿费,应扣除土地所有者在其将被收回的土地上耕种时应向国家交纳的土地使用费,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时间是从本法开始生效的农业年度起,到土地被收回的那一农业年度止。第11条规定,如果国家收回的那部分土地已作抵押或牵涉其他债务,国家将充当这部分土地的债务人,并部分或全部地用债券的形式偿还,债券利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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