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改土地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6页(301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2条规定:(1)本法实施后领取旱地的人,如果在其领取的土地上种植果树,从而使土地成为果林地,则其本人或其继承人仍可按旱地的最高限额保留土地。(2)如果将旱地改为用地下水灌溉的水浇地,也可仍按旱地的限额保留土地。(3)如果改旱地为水浇地的水源来自河流或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则个人保有土地的标准应改为以水浇地计算。(4)对于尚未种植树木的土地仍按旱地计算。土地是否已经果林化,应由土改总署管理委员会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最后效力,不容更改。(5)本法生效后,水浇地所有人为逃避有关规定的限制对其土地情况进行的任何改动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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