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评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9页(439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63条规定,为对土地、建筑物、设施和其他被征用物资进行正确估价而确定的价值,将是税务总局为编制田产地藉册所作的官方标价值。在编制藉册时进行的评估要考虑下述因素:(1)对直接开发的田产,田产主为支付1968年地产税而作的自动标价值。进行技术评估惟一要考虑的因素是,为支付1968年地产税而作的自动标价或官方标价之后在被征用田产中发生的转好或转坏所引起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如果田产主没有递交过申报,对直接管理的田产,将考虑在最后一次以免费或有价证券方式进行的所有权转让中为支付相应的地产税而确定的价值。(2)对由租地农或其他非所有主农民开发的、面积超过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田产,在评估日期前3年,从支付田产所得税后的纯收入中投资6%所产生的价值的平均数。(3)对由授地农或其他非所有主农民开发的、平均低于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田产,在评估日期前3年,从支付田产所得税后的纯收入中投资9%所产生的价值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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