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评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9页(633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66条规定,评判用于土改的土地应按本法令中规定的准则进行。第67条规定,所有权的评判将由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进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将受到优惠。为了执行国家宪法第211条的规定,农民村社、合作社和农业社会福利协会也将享有优惠待遇。第68条规定,在评判之前,被征用的企业和田产暂时由特别委员会管理。特别委员会由2名农业部代表、1名农牧业开发银行的代表、1名工业开发银行的代表、2名由被征用田产或企业按条例规定的要求推选出的代表和1名由每个被农业部认为有必要进行干预的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特别委员会的成员由最高决议任命。如果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认为适宜,可暂时把被征用田产评判给1个或数个被征用田产的工人团体,每一个团体将组成有关的委员会,由不超过5名不少于3名工人组成,负责经营和管理农业,拥有本法令为特别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职权,负有尊重田产所在辖区的农业地区领导发出的技术性指令的义务。临时管理权限将不超过2年。到期后,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将最终评判给由该田产工人和其他经适当审定的无地农民组成的合作社或农业社会福利协会。第69条规定,特别委员会的特定宗旨是暂时管理位于土改区、根据15037号法律和本法令的规定属征用对象的田产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资。同时,可以将这些物资评判给村社、农民合作社或其他按本法令第74条的规定成立的协会;参与拟订和执行计划以安置补充征收土地的受惠人员和更好地利用被征用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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