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改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3页(292字)
罗马尼亚《土地改革法》第9条规定,各乡乡长必须在《法令公报》公布本法令后10天内召集各乡的无地或占有土地在5公顷以下的农民开全体大会,选出由7-15人组成的地方分地委员会。选举结果将写在由全体与会者签字的记录中。第10条规定,为了同国家机关合作完成土地改革,成立区委员会,以协调土地改革工作,并裁决因土地改革而产生的村与村、乡与乡之间,以及所有主与应分得土地的农民之间的争端。区委员会由各地方分地委员会派出2名代表组成。区委员会也可以接受其他区应分得土地的人作为委员。区土地改革委员会主席由农业和资产部任命,他可以是一位法官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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