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征用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7页(386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343条规定,根据征用的目的,官方的主管当局或机构,或正当关心促进征用的人应当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1)提出作为征用对象的具体地产;(2)力图征用地产的用途;(3)求助公用事业的原因;(4)建议的赔偿;(5)为使前面几点实现的必不可少的平面图和具有证明、补充作用的文件。第344条规定,土地事务和垦殖局用公文并通过政府《官方日报》和州办官方报纸上公布的途径,通知被征用居民点的村社委员会,征求被征用地产所在州的州长、土地混合委员会和与村社有业务往来的官方银行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呈报。如未予答复,则被认为没有异议,可继续办理手续。同时,下令进行资料技术工作和复核申请中所注明的资料。而且要求国家财产部进行相应的估价。本规定提到的手续应在开办手续后9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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