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改机构职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7页(349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49条规定,农业部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负责执行田产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具有法人的地位,但只是为了进行征收、征购、征用和评判田产以贯彻土改立法,并不妨碍它作为农业部附属机构的从属关系。第150条规定,除上述职能外,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还具有下列职能:接受、管理和结算拨给的土改基金;评估年收入总额,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国家或私人单位执行的农业安置计划;行使其权利,不管是何种审判,都要亲临办理各项法律程序,或达成妥协,或弃权;对违反或不履行本法令规定准则的行为施以罚金;执行和使他人执行农业部和农业法庭的决议:订立评判合同和履行法律征收田产的合同;为被授地者和田产主登记户口;把这样的职能委派给有关的土改官员;其他法律赋予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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