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5页(454字)

来西亚独立前曾是英国殖民地。殖民当局曾于19世纪末颁布《土地法》,规定殖民地区的一切土地属英国所有,可以优惠条件把土地永租给英国企业主。进入20世纪,殖民当局为离间当地各民族团结,于1913年和1930年,先后颁布《马来人保留地法》和《土着土地保留法》,用立法维护封建苏丹、地主、土酋的土地占有权。马来西亚独立后,国会于1965年颁布《国家土地法典》。该法典规定:凡未批准给任何私人的土地归属政府所有;凡由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批租给了私人耕种土地为私人所有。马来西亚承认各州和地区适用土地传统法律。如波巴特地区传统法规定,土地属于氏族所有,可授予氏族中女性成员;家庭中最年长妇女死亡后,可用排列第二的妇女名字重新登记;土地登记人可终身享有权益,终身财产不得判处执行扣押或出售。沙捞越州土地传统法律规定,土着地区土地只准由土着居民拥有或由被吸收为土着聚居区成员的人所拥有。沙巴州土地传统法律也规定,对登入土地所有权登记簿中的土地,实行土地保有制,只准土着所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