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9页(358字)

18世纪以前,瑞典土地均属公有,以租赁形式租借给市民使用。此后曾一度实行私有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瑞典议会重新通过《土地法典》,确定政府拥有土地先买权,实行土地公有化,使除森林和耕地之外,大部分土地归国家和地方自治体所有。20世纪80年代,瑞典进一步加强土地控制。1986年土地法律规定,土地所在地区的自治体对其土地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开市场上出卖土地时,自治体对该土地可以先行购买。法律还对土地使用权作出限制。规定即使是私有土地,为了保护水域环境,原则上不允许私人开发使用水域附近的土地。土地所有者为了取得自己的私有土地建房的许可,所建的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还规定,对海岸、湖边以及大的河流两岸距离水面100米至300米以内的区域土地禁止发生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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