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自然保护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1页(251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32条规定:(1)自然保护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用地、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用地、植物园用地、禁伐区(禁区猎区除外)用地、自然遗迹用地。(2)上述地区禁止从事违反其专项用途的活动。(3)为了保证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树木公园、禁伐区(禁猎区除外)、自然遗迹的秩序,设立保护地带,禁止在这些地带的土地上从事对保证维护上述秩序产生有害影响的活动。(4)生态保护用途土地使用程序由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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