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优先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1页(263字)

日本《土地基本法》第2条规定,土地无论现在与将来都是用之于民的有限宝贵资源,是国民进行各种活动的基础。土地的利用与其他的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密切关系。土地的价值主要根据人口和产业的动态、土地利用的动态、社会资本的配置状况等其他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波动。鉴于土地与公共利害关系之间所具有的特点,规定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福利。第5条规定,土地所在地区发生第2条规定中的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引起土地的价格上升时,应该要求拥有该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根据该升值带来的利益适当地承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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