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权抵押处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2页(257字)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的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人仍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正确时,可对抵押土地使用权作如下处分:(1)当农业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林业土地的使用权在越南银行、越南信用机构抵押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拍卖土地使用权以收回贷款和利息;(2)当宅基地使用权向在国内的越南经济组织、公民抵押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国家主管部门拍卖土地使用权以收回贷款和利息;(3)本条所述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符合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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