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权法定继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2页(249字)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42条规定:(1)本法典第679条和第680条规定的人员具备本法第740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时,可按法律继承用于种植一年生农作物和用于水产养殖的农业土地的使用权。(2)当没有具备本法典第740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人员或虽然有但丧失遗产继承权或拒绝继承遗产时,由国家收回该土地。第743条规定,接受交付的用于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农业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林业土地或宅基地公民或家属成员,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遗产让继承人在其死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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