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建筑用地权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6页(235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令》第36条规定:(1)可具有建筑用地权者为:印度尼西亚公民;依照印度尼西亚法律建立的、设在印度尼西亚的法人。(2)具有建筑用地权的个人或法人,凡已不具备本条第(1)款所述的条件者,在一年期限内必须把其建筑用地权放弃或转让给具备条件的他方,取得建筑用地权的一方,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也适用本规定。如果有关的建筑用地权在上述期限内不被放弃或转让,该权利依法取消,其他方面的权利,将依照政府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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