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用益权经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8页(177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森林为用益权的标的物时,所有权人和用益权人均可以要求以经营计划确定收益范围和经营上的处理方法。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要求适当变更经营计划。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2)矿山或者其他为采掘土壤成分而设置的设备为用益权的标的物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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