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抵押权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266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在登记抵押权时,应在土地登记簿中载明债权人、债权金额,债权为附利息的,应载明其利息,应支付其他人给付的,还应载明其金额;此外,为说明债权,可以引用登记许可证书。(2)在对其章程已由主管行政机关公布信贷机构的贷款的抵押权进行登记时,为说明除利息以外的其他按章程应支付的从给付时,只需引用章程即可。(3)关于抵押权应给予抵押权证书。可以免除给予抵押权证书。也可以事后免除。在免除时需有债权人和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并应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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