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用益权孳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4页(190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984条规定,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产生一切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属于用益权人。在农业年度内或者在更长的生产周期内,如果土地的所有人和用益权人交替享有用益权,则应当根据他们各自在上述年度或者周期中享有用益权的时间分配孳息。生产和收获的费用由土地的所有人和用益权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并且在孳息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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