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5页(358字)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1965年6月2日公布《农用地使用基本法》。本法所指的农用地是:田地、菜园、果树园、葡萄园、草地、牧场和苇塘,以及其他按其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看,如用于农业生产将能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土地。本法由12章116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农用地一般应用于农业生产,尚未用于农业生产的,在具备农业生产可靠条件时,仍要进行农业生产;农业组织、私有者和其他农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符合土地自然特点和现有经济和技术条件的方式使用农用地;区议会可规定区内耕作时应采取最低限度的农艺措施;每一个农业组织必须制订土地使用基本计划,规定采取农艺措施需要的资金;为了合理使用农用地,可依法进行农用地合并;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农业组织有收买或租赁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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