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权益放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7页(32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15节规定:(1)兹授权主管部长,在与受影响的联邦机构协商之后,以适当登记的方式放弃任何土地上的一种或数种权益,并就此发出文件。(2)除非申请人已为此向该部长呈交了书面申请且已向该部长发出了一通知,说明已在《联邦公报》上刊出了此申请书,并且也刊出了之所以提出此申请理由。刊出日期起码早于作出放弃决定之日90天。以及向该部长交纳了他所决定的为颁布此放弃决定所需的管理费,否则,该部长不得据本节规定颁发文件或弃权决定书。所收费用应当存入用于此用途的通用基金之中。(3)该部长据本节规定颁发的放弃某土地上的某种或数种权益的文书与联邦发出的权利确认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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