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供役地分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3页(194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44条规定:(1)供役地被分割时,其地役权通常仍在各部分存续。(2)但在前款情形中,其地役权在某些部分上已不存续或因某些情况未能存续时,上述未供役部分的所有人,可请求注销其地役权。(3)前款情形,管理不动产登记簿的官员应将前款请求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声明异议时,始得涂销该部分的地役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