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疏通工事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0页(199字)

日本1987年《民法典》第215条规定,水流因事变于低地阻塞时,高地所有人可以用自己的费用,建造疏通流水的必要工事。第216条规定,甲地为蓄水、排水或引水而建造的工作物破溃或阻塞,所生损害及于乙地或有及于之虞时,乙地所有人可以使甲地所有人加以修缮或疏通。必要时,可使其修建预防工事。第217条规定,于前二条情形,关于费用负担另有习惯时,从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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