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建筑管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1页(198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76条规定:(1)土地所使用的延伸到土地之外的水、煤气、电等管道,除另有规定外,是接出该管道的工作物的从物,并归工作物所有人所有。(2)通过设定地役权,得使前款的管道通过他人之土地。但适用相邻权的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3)前款的地役权,如管道未暴露于地面的,依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产生;其他情形,依该管道的安置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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