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管道相邻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2页(383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91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等类似管道及地上、地下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但以非经其土地不能安设,或需过大费用始能安设的为限。(2)依州法或联邦法公用征收时,不得行使相邻权的通过安设权。(3)本条的通过安设权利人请求此权利时,应自己出资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第692条规定:(1)负有前条义务的土地所有人,有请求以公正合理的方法维护其利益的权利。(2)前款的土地所有人,因正当的特殊情况,得在安设地上管道时,请求对方以相当价格收买管道所占用的土地部分。第693条规定:(1)前条义务人在安设情况发生变化时,为自己的利益,得请求搬移安设物。(2)在一般情况下,搬移安设物的费用应由权利人负担。(3)有正当的特殊情况时,土地所有人亦得负担适当部分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