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通路相邻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2页(313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94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因其土地无适宜的道路与公路连结时,得支付相当的赔偿,向邻地的所有人请求取得必要的通路。(2)前款的请求权,应先向因所有权关系或通行关系最为适当的提供通路的人提出;其次应向为提供通路蒙受损害最少的人提出。(3)通路的确定,应兼顾双方之利益。第695条规定,为经营、修缮及建筑等目的而通过邻人土地的权利,以及进入权、牲畜饮水的通路、冬季通路、休耕期通路、搬运木材通路等通路权细则,依州法的规定。第696条规定:(1)法律上直接设定的通路权,虽未登记亦成立。(2)但是,前款的通路权,具有永久性质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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