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开发公社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0页(369字)

韩国《土地开发公社法》规定,公社主要进行下列业务:(1)土地的取得、开发及供给;(2)根据国土利用管理法进行闲置地的收买、土地的收买、土地的预买,进行收买请求的土地的收买以及根据首都圈整备计划法所得到的收买请求的转移地的买人;(3)城市集团住宅地建成事业、集团工业用地建成事业、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城市再开发事业和公有水面埋立事业;(4)宅地开发事业;(5)政府投资机关进行委托用地建成事业及公有水面埋立事业;(6)宅基地建成事业;(7)发行土地债券;(8)接受土地的买卖委托;(9)进行总统令规定的公益设施的建设;(10)制定土地政策所需资料的收集、调查及其劳务的提供;(11)上述业务的附带业务。该法规定,公社经理事会的表决,对于进行上述各项业务的法人,可以提供其资本金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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