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改良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2页(285字)

日本《农用地改良法》第5章补则中规定:(1)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或土地改良区,在实施土地改良事业中,该地域内如有影响施工作业的建设等,有权进行拆除或迁移,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如预见到自然灾害会造成土地改良设施的损失时,可以暂时使用他人土地或土石竹木等进行防止,但必须按市价进行全额补偿;上述补偿必须和损失的承担者协商解决。(2)土地改良事业的成员,特别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成员,对上述补偿应负承担责任。(3)国家对都道府县的土地改良事业给予补助,都道府县在预算范围内对市町村的土地改良事业给予补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