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含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3页(413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0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开发指的是在土地以上或以下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开采或其他处置,或者在建筑或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一些实质性的变化。就本部分而言,下列处置或利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开发:(1)对一幢建筑物进行维修、改进或其他更改,且这类工程实质上并没有影响建筑物的外观或建筑占地面积;(2)由任何法定工程部门进行的,在街道界限范围内对街道进行保养或改进的工程;(3)由任何法定工程部门进行的铺设、检查、修理或更换任何下水道、煤气管道、排水管、地下电缆或其他设备的工程,以及为此目的开挖街道或其他土地的工程;(4)按照病虫害防治法中的有关条例规定,在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所实施的工程;(5)为了居民区的娱乐,在居民区范围内,对其现有的建筑或土地的利用;(6)农业或林业方面的土地利用,以及为了此类目的,对任何该土地上建筑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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