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开发售地诉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4页(195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21条规定:(1)如果属于某人的动产、作物或土地已被查封或准备出售,但该人对所查封或出售的财产有异议,则该人可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出售。如果应支付的款项及费用不超过1000新元,也可以向地区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出售。(2)法院可以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做进一步的调查,然后发布法院认为适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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