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建筑处置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6页(632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5条规定:(1)依照本法,为了收取所应支付的款项,主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权力:可以发出查封警告,或没收属于应付款人的动产及作物,也可以在通知发出后,以公共拍卖形式出售该土地,或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的方式发送或公布出售通告,宣布其出售土地的意图。如果在出售通告发出去3个月期限内,当事人仍未支付所应缴纳的款项或未全部付清,则主管部门可以公共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全部土地或该土地的一部分或该土地的部分权益。以弥补所欠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卖掉该人的全部土地或一部分土地,则可以按照规定,没收并出售属于该人的土地上的动产或作物,没收并出售的这部分动产或作物的价值应足以弥补该人所应支付的款项及其他费用。(2)为了避免由于土地所有人不交纳应支付的款项而使土地被没收或出售的情况发生,在没有任何相反的已成文协议存在的情况下,该土地的任何佃户,转租佃户或占用人可以支付这笔款项及费用,并从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这笔已支付的款项及费用,即相当于他已经向其直接的土地产权所有人交纳了该土地或其中一部分土地的租金,因而佃户、转租佃户或占用人可以继续占用该土地,直到他所交纳的费用以消减租金或其他方式得以补偿时为止。(3)主管部门或该部门授权的官员接到上述佃户,转租佃户或占用人交纳的税款,应出具一个收据。此收据可作为佃户或占用人已偿还土地产权所有人同样数额租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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