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改良工程付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7页(31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改良法》第12条规定,当需要维修一项本法所指的一类工程,只要维修费不超过1000新元,则公共工程总监可经过公共事务部长的同意,指挥实施该工程。此项花费先由统一基金中支出,然后,这笔费用连同6%的年利息将由该工程受益的土地产权所有人或名义上的所有人按后面规定的方式分摊支付。第13条规定:(1)当工程完成以后,地税征收官应向每一个产权所有人发出通知,通知中说明每一个地产所有人应支付的总费用及每次分期支付的费用,并要求产权所有人按通知中的规定日期,每年向地税征收官办公室交纳一次。(2)如果拖欠付款,对应分期支付和交纳的费用可以按随后规定的方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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