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开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8页(246字)

法国政府1967年的《土地利用法》对城镇建设用地开发经营作出原则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组成土地开发机构,根据国家议会颁布的有关土地收购条文,由该开发机构代表政府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购地协议。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的环境及交通用地开发。对开发成的熟地可以向开发商以市场配置方式出售。根据规定,政府作为土地开发主体应将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归还银行的政府贷款,其余部分应全部用于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及环境、交通整治,杜绝土地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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