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力增进指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0页(473字)

日本《地力增进法》规定:为了谋求增进地力,农林水产大臣必须为农业者以及由农业者组成的团体制定基本方针。地力增进基本指针包括如下内容:(1)土壤性质的基本改善目标;(2)用于改善土壤性质的资材施用的基本事项;(3)耕耘整地以及增进地力所必需的有关营农的基本事项;(4)其他与增进地力有关的重要事项。(5)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将符合本法规定基准的地域指定为地力增进地域;遵从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基准,在地力增进地域内进行增进地力所必需的事项的调查;依据对策调查结果,针对地力增进地域,为农业者等制定旨在增进地力的指针。地力增进对策指针包括如下内容:(1)土壤的性质;(2)土壤性质的改善目标;(3)用于改善土壤性质的资材施用的基本事项;(4)耕耘整地以及增进地力所必需的有关营农的基本事项;(5)其他以增进地力为目的的必要事项。为了切合地力增进对策指针,都道府县对于地力增进地域的农业者等要进行目的在于增进地力的必要的建议与指导;要依据农林水产令规定的基准,对地力增进地域农地土壤性质的改善状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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