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加盟土地调整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1页(347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14条规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在调整土地关系方面有下列管理权:(1)为了全苏、跨共和国和共和国的用途同村、镇、市、区人民代表苏维埃以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协商支配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边境的土地;(2)制定和完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土地立法;(3)同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协商在少数民族和民族集中居住和经济活动地区划定具有特别土地法制度的地区的边界;(4)确定土地费征收办法和最高限额以及收费优惠办法;(5)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共同制定和执行共和国同其他自然保护措施配套的有关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壤肥力、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划;(6)监督土地的使用和保护;(7)组织土地规划和管理国家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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