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土地整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1页(880字)

德国政府为改善农村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力,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稳定农村人口,保护和改善自然景观和环境,于19世纪初就颁布了农村土地整理法律、法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整理进程。1953年,在总结过去帝国和各公国土地整理法制建设成果基础上,联邦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为适应新情况,1976年联邦国会修订了《土地整理法》。这部新法律由总则、土地整理区的新建设施、土地整理区的参加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特殊规定、加快土地合并的措施、自愿的土地交换、土地整理实施与加速土地合并和自愿之间的联系、费用、实施的一般规定、法律手段、土地整理实施完毕、土地整理结束后参加者协会的工作移交及解散、土地整理结束等13章组成。根据《联邦基本法》规定,土地整理工作由各州政府负责。各州政府依据联邦《土地整理法》规定,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土地整理方面的具体法规。新联邦《土地整理法》作出如下规定:(1)全国土地整理目标是:重新规划农村土地,改善农业和林业的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的提高,其中包括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使其稳定在农村;保持或恢复有效的自然、生态平衡,特别是良好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塑造。(2)土地整理主要任务是:帮助农业、林业的发展,改善劳动生产经营条件;村镇建设改造;开辟建设用地;大型建设项目的土地整理;景观的塑造与保护;保持良好的生态系统;森林土地整理;特种作物区的土地整理;为土地整理预购土地;更新地籍等。(3)土地整理机构,联邦粮食农林部农业结构司负责经费管理。各州政府内设立土地管理局,管理辖区内所有土地整理参加者协会联合组成的区土地整理联合会。土地整理基层组织是土地整理参加者协会,由其办理参加者的公共事务,负责土地整理的规划与实施。(4)土地整理局负责制定地区土地整理规划。(5)因土地整理兴建大型建设工程给地产主造成损失的,都必须依法给予补偿。(6)土地整理经费,一般应由国家投资80%(其中联邦60%、州40%),土地整理参加者,即地产主集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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