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划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3页(343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7条规定,所有宗地应整块纳入整理范围,划界原则:(1)尽量把居住在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地产所有者拥有的全部农用地包括在整理范围内;(2)必须存在与整理区域之外相连接的适当的交通和水利条件;(3)整理范围的界线应尽可能以当地易于确认的景物连接起来,如公路、铁路、道路等;(4)整片的森林也可纳入土地整理范围,以便将农田与森林的边界作为土地整理界线,或者修建排水通道;(5)根据乡镇建设用地规划,如果建设用地需要修建供水或排水设施,则可安排建设用地。《土地整理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地块调整可通过地产所有者的自愿协商来实现,土地整理局给予优先支持。如果居民点被纳入整理范围,村庄改造或开发措施也可同时实施或得到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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