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3页(290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3、4条规定,从公布土地整理立项决定到确定土地整理方案期间,应对土地整理范围内土地利用加以限制,在土地整理公告中规定:(1)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即只能按现有用途继续使用土地,不允许在原有土地上栽种树木。(2)未经建筑许可不能修建建筑物、水井、水渠、围栏等设施。必须的施工要经土地整理局与建筑管理局批准。现有设施的正常维护不在限制之列。(3)果树、灌木围篱、农田防护林、护岸林等不得破坏,特别要考虑其在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持方面的功能。对于特殊情况土地整理局可以作为例外处理,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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