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利用区域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7页(191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12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本都道府县区域中,要将如下区域,确定期限,指定为限制区域。(2)指定限制区域的期限,确定在依据下款规定发布公告之日起的5年之内。(3)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限制区域时,必须公布实行限制的意旨,以及限制的区域和时间。(4)限制区域的指定,自依据前款规定发布公告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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